2015年3月22日 星期日

入 境 事 務 主 任 入 職 條 件 (2015)

職 位 申 請 已 於 2014 4 14 日 截 止 。


薪 酬
一 般 紀 律 人 員 ( 主 任 級 ) 薪 級 表 第 5 ( 每 月 港 幣 29,560 )[ 見 註 一 ] 至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( 主 任 級 ) 薪 級 表 第 21 ( 每 月 港 幣 61,145 )[ 見 註 一 ]
入 職 條 件
a.
i
    (  [ ]   [ ])  [ ]  ( 33,365 )

ii
/ / / 2  [ ] ( 31,485 )

iii
3  [ ]   [ ]  E 3  [ ] / C  [ ]  2  [ ]  ( 29,560 )  
b.
 
c.

( ) 5 ( 29,560 ) 6 ( 31,485 ) 7 ( 33,365 )
C D C D
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(IELTS) 6.5 6 IELTS ( (a)(i) ) IELTS 2014 4 4
便
2007 ( ) C E 2007 3 2
( ) C 3 ( ) E 2
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評 核
為 提 高 大 眾 對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風 氣 ,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, 均 會 包 括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的 評 核 。 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( 卷 二 ) , 會 被 安 排 於 筆 試 當 日 接 受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筆 試 。 申 請 人 在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 ,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。
職 責
入 境 事 務 主 任 主 要 執 行 與 入 境 、 人 事 登 記 、 生 死 及 婚 姻 登 記 等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的 職 務 ,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及 督 導 工 作 ,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偵 查 偽 造 證 件 。 ( 註 : 須 受 紀 律 約 束 、 接 受 全 日 制 入 職 訓 練 、 穿 着 制 服 、 輪 班 當 值 , 並 或 須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。 )
聘 用 條 款
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, 試 用 期 為 三 年 。 成 功 通 過 試 用 期 者 將 獲 當 局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。
入 職 訓 練
新 聘 任 的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須 在 入 境 事 務 學 院 接 受 為 期 二 十 五 星 期 的 留 宿 入 職 訓 練 。
附 註
a.       申 請 人 在 本 職 位 截 止 接 受 申 請 當 天 (  2014 4 14  ) , 必 須 已 經 取 得 入 職 條 件 (a) 項 所 述 的 學 歷 資 格 。
b.      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筆 試 ( 卷 一 ) , 才 有 機 會 參 加 下 一 個 甄 選 程 序 。 筆 試 詳 情 會 適 時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內 公 布 。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在 筆 試 日 期 前 至 少 一 星 期 接 獲 通 知 。
c.      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通 過 甄 選 程 序 及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包 括 色 覺 測 試 。
d.      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。 申 請 人 如 獲 聘 用 ,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,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。
e.      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,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。
f.        作 為 提 供 平 等 就 業 機 會 的 僱 主 , 政 府 致 力 消 除 在 就 業 方 面 的 歧 視 。 所 有 符 合 基 本 入 職 條 件 的 人 士 , 不 論 其 殘 疾 、 性 別 、 婚 姻 狀 況 、 懷 孕 、 年 齡 、 家 庭 崗 位 、 性 傾 向 和 種 族 , 均 可 申 請 本 職 位 。
g.       入 職 薪 酬 、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, 應 以 獲 聘 時 的 規 定 為 準 。
h.      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、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,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。
i.       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申 請 人 數 目 眾 多 , 入 境 事 務 處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,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申 請 人 ,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。 在 此 情 況 下 ,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申 請 人 會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( 卷 一 )
j.        政 府 的 政 策 ,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。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,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,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,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( 卷 一 )
甄 選 程 序
筆 試 ( 卷 一 )
  2014 7 5    )
( 通 過 )
延 續 面 試
  2014 9   4    )
( 通 過 )
筆 試 ( 卷 二 )
  2014 9  27    )
( 通 過 )
體 能 測 驗
  2014 11     )
( 通 過 )
最 後 面 試
  2015 1 13    )
甄 選 程 序 已 於 2015 1 13 日 完 成 , 其 他 招 聘 程 序 現 正 進 行 中 。
曾 經 參 加 筆 試 ( 卷 一 ) 、 延 續 面 試 、 筆 試 ( 卷 二 ) 、 或 體 能 測 驗 的 考 生 如 未 獲 邀 參 加 下 一 輪 的 甄 選 程 序 , 應 視 作 已 經 落 選 。 曾 經 參 加 最 後 面 試 的 考 生 將 於 招 聘 程 序 完 成 之 後 獲 個 別 通 知 其 申 請 結 果。

如 有 查 詢 , 請 致 電 3693 8166 與 招 聘 及 訓 練 研 究 組 聯 絡 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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